发布日期:2022-07-01 点击率:89 品牌:组态王_Kingview
安全说明服务于职业安全和事故预防的目的。必须遵守它们。为了保护您和您的同事免受损害,您的合作也是必要的。因此,您应该始终谨慎工作,并注意危险通常并不明显。
为了确保安全操作,操作员必须确保在设备上工作或使用设备的人员已被告知激光辐射可能存在的危险。事故预防规定和相关手册必须放在合适的位置(BGV A1,第 2 章,第 12 节)。
适用和用于相应手册应用的命令和警告符号基于工作场所的法定安全和健康保护标签,BGV A 8:
Read and understand
请遵守这些操作说明!
眼睛安全
激光束打开时佩戴激光护目镜!
打开投影仪前请拔掉它!
在电气系统和设备的有源部件上工作之前,必须建立并确保在工作期间处于无电压状态!
注意力!
静电敏感元件!注意接地!避免摩擦!
小心!
一般危险提示!
警告!
危险电压!
注意力!激光束!
不要直视光束或用光学仪器直视!
小心!坠落危险!
对于所有电气和机械工作,必须确保足够的稳定性和牢固的固定。
以下安全说明基于电气系统和设备的法定事故预防规定。
根据 BGV A3, § 3,企业家必须确保“电气系统和设备只能由合格的电工或在符合电气工程规定的合格电工的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修改和维护”。(DIN VDE 0105)
承包商还必须确保电气系统和设备按照电工法规运行。
根据 BGV A3, § 6,不得在电气系统和设备的带电部件上进行工作。
它指出:“在开始对电气系统和设备的有源部件进行工作之前,必须建立并确保在工作期间处于无电压状态。运营商只能委托“技术上适合”在带电部件上工作的人员。(DIN VDE 0105)
如果电源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关闭设备。
激光投影仪包含对静电敏感的高度敏感组件。请勿尝试自行修理投影机。根据 DIN EN 61340 – 5 -1 或 VDE 0300 – 5 – 1 对静电放电和电场采取措施。
如果来自 2 级或更高级别激光设备的激光束指向工作或交通区域,雇主必须确保激光区域清晰可辨,并按照法律规定永久标记。
激光束区域不应安装镜子以排除危险的反射。避免直接的目光接触,切勿使用光学仪器直视激光束!如果激光束击中您的眼睛,请闭上眼睛并立即转身离开。
检查您的设备被分配到哪个激光类别。激光等级可在您设备的铭牌上找到。
在可预见的条件下,可接近的激光辐射是无害的。
在正常运行期间满足可预见的条件。
根据 DIN EN 60825-1:2001-11,在 400 nm 至 1400 nm 波长范围内用于激光分类的可接近辐射的限值在 100 秒和 30000 秒之间是相同的。最大允许辐射在 100 秒到 30000 秒之间。最大允许辐射在 100 秒到 30000 秒之间。
可接近的激光辐射位于 302.5 nm 至 4 000 nm 的波长范围内。只要横截面不被光学仪器(放大镜、透镜、望远镜)缩小,可接近的激光辐射对眼睛是无害的!
除非使用光学收集仪器来减小光束横截面,否则 1M 类激光设备的危害与 1 类激光设备相当。
使用光学采集仪器时,可能会发生与 3R 或 3B 类相当的危险。
可接近的激光辐射仅在可见光谱范围内(400 nm 至 700 nm)。短时间(最多 0.25 秒)对眼睛无害。在短时间注视激光辐射时,眼睛受到眼睑闭合反射的保护。对于 2 类连续光束激光器,可达辐射 (GZS) 的限值为 1 mW(对于 C6 等于 1)。
2 类激光设备可以在没有进一步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前提是要确保既不能故意观察激光辐射超过 0.25 秒,也不能重复观察激光辐射或直接反射的激光辐射。
对于 2 类激光设备,如果此类激光设备的操作仅允许对人员进行意外照射,则通常没有需要额外安全措施的激光区域。
可接近的激光辐射仅位于可见光谱范围内(400 nm 至 700 nm)。短时间照射(最长 0.25 s)对眼睛无害,短时间随机注视激光照射时,受眼睑闭合反射的保护。对于 2M 类连续辐射激光器,可达辐射 (GZS) 的限值为 1 mW。
2M 类激光设备可以在没有进一步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如果确保它不会被故意观察超过 0.25 秒或重复观察激光辐射或直接反射的激光辐射。
此外,必须确保投影区域不使用光学采集仪器。
2M 类激光设备如果在这些激光设备的操作过程中只能随机照射人并且不使用光学收集仪器,则通常没有额外的激光区域需要保护。
3R 类激光设备对眼睛有潜在危险。最大可接触辐射 (GZS) 限制降低了眼睛损伤的风险:
可见波长范围内激光等级2极限值的5倍/li>
其余波长范围内激光类 1 极限值的 5 倍
对于 3R 类连续光束激光器,可达辐射极限 (GZS) 为 5 mW。
必须避免意外反射。在可见光范围内发射激光的系统不需要激光安全官。在可见波长范围内也不需要光束显示器、互锁和按键开关。对眼睛保护装置和防护服没有特殊要求。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接受激光设备使用方面的培训。
3B 级激光对眼睛有危险,对皮肤也有潜在危险。人员不得暴露在激光束下。只要保证 13 cm 的观察距离和小于 10 s 的观察持续时间,漫散射激光辐射就没有危险。如果激光束接触到易燃材料,则存在着火危险。
最大输出功率为 500 mW。
在激光束的工作区域内设置和工作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服、激光护目镜和手套。激光束的工作区域必须标有适当的警告标志。
必须防止激光设备未经授权使用。必须使用附加的视觉警告灯“激光运行中”来指示激光何时打开。警告灯也必须从更远的距离清晰可见。激光束不得散射出预期的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反射面。
在激光器首次投入运行之前,必须任命一名激光安全员并进行注册。TÜV、Berufsgenossenschaften 或类似机构在德国提供激光安全官课程。
激光警告标签 3B 类
有关激光类别定义的更多信息
可接近的激光辐射对眼睛非常危险,对皮肤也很危险。即使是漫散射辐射也可能是危险的。激光辐射会导致火灾和爆炸危险。
可接近的激光辐射对眼睛非常危险,对皮肤也很危险。即使是漫散射辐射也可能是危险的。激光辐射会导致火灾和爆炸危险。
注意:4 类激光设备是高功率激光器,其输出功率或能量超过 3B 类的可访问辐射限制 (AWR)。
来自第 4 类激光设备的激光辐射非常强烈,任何类型的眼睛或皮肤暴露都会造成损害。如有必要,如果危险程度需要,请通过水闸或门触点(激光关闭)确保进入房间。
此外,在使用 4 类激光设备时,必须始终检查是否已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防止火灾和爆炸危险;另见事故预防法规激光辐射的 § 10 激光辐射(以前:BGV B2)和 § 16 激光辐射(以前:BGV B2)。
如果在工作场所贴有警告标志 W 10“激光束警告”以及根据 UVV 安全和健康保护标签附件 2 的相应附加标志,则符合标签要求。
根据 BGV B 2, § 8,运营商必须采取技术或组织措施,以确保防止超过最大允许水平的辐射,包括反射或散射的激光辐射。2、3 A、3 B 或 4 类激光设备发出的激光辐射只能扩展到应用类型所需的范围。光束应尽可能在有效距离的末端由漫反射目标表面限制,以使直接或漫反射的风险尽可能低。
未屏蔽的激光束应尽可能在工作和交通区域之外的区域尽可能小且不易接近,尤其是在视线水平以上或以下。
为防止危险的反射,激光区域中使用的工具、附件和调节装置不应具有良好的反射面,并且激光区域内的工具、附件和调节装置不应明显携带任何良好的反射物体。光学组件应该是固定的或不可旋转的,以便将光束保持在预定的、非常窄的立体角(“光束路径”)。不得将镜子带入光束路径,这也会导致危险的反射。
符合 DIN EN 207 标准的合适的眼睛保护装置可防止直接、镜面反射或漫散射激光辐射。然而,尽管有护目镜,但不能看到直射光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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